近日,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,經審理查明原、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,因此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原告朱某稱,其于1998年5月到被告某化肥廠上班,2010年10月被告無故單方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。現要求被告依據法律規定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、補足不足最低工資標準部分、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共計53760元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原告朱某一直未到被告某化肥廠上過班。1998年5月起,應被告主管部門要求,被告為原告辦理并繳納養老、醫療保險,并每月發給原告100余元費用。2010年,被告因經營不善,清理與企業存在養老、醫療保險“掛靠”關系的人員,原告在被清理之列。同年9月6日,被告書面通知原告于2010年10月起終止與原告間的養老、醫療保險“掛靠”關系。自2010年10月份起,被告即停止為原告繳納養老、醫療保險費。另查明,自1996年起,原告朱某一直在某稅務師事務所工作。 2011年,該事務所與朱某解除了勞動關系,并支付朱某經濟補償金七萬余元。
法院認為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七條的規定,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。本案中,雖然被告一直為原告辦理并繳納養老、醫療保險,并每月發給原告100余元費用,但原告一直在某稅務師事務所工作,并未到被告單位上過班,原、被告之間從未建立過實際勞動用工關系,故原、被告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。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、補足不足最低工資標準部分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共計53760元,無事實和法律依據,故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。
(作者單位: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)